泳池救生員質素
為避免有不幸事件發生,本公司會定期到各泳池巡視救生員工作情況,了解每個工作環境遇到的工作問題及困難,再與救生員進行會議和討論,務求令每個問題都能作出解決和避免方法。並提醒各員工時刻保持高度警覺及應有責任感。
為保障泳客安全,本公司會定期派出專人替救生員在休池期間進行拯溺、急救及體能訓練,保持員工之最佳質素和警覺性。
救生員必備條件
救生員主要工作
- 密切注視泳池的情況和泳池使用者的動態﹔
- 處理泳池內發生的事故﹔
- 迅速識別緊急事故,即時採取相應行動,例如緊急拯救行動﹔
- 對泳池內的活動予以指導和監察﹔
- 為溺者提供即時急救和善後護理﹔
- 與泳池使用者和同僚保持良好溝通。
救生員值勤時的應有態度
- 當值期間必須穿著整齊清潔的救生員制服﹔
- 當值期間不可進食、飲酒及吸煙﹔
- 當值期間不得使用流動電話作非公事用途﹔
- 當值期間必須保持高警覺,以便隨時執行拯救行動﹔
- 在泳池開放期間,必須確保有關設施操作正常和數量充足,並可供安全使用﹔
- 如果發現或懷疑泳池設施有任何損毀或不正常情?,應該盡快通知管理處或有關人士,以便作出維修及更換﹔
- 確保任何泳池使用者均按規定購買入場卷,方可進入泳池範圍。
救生員的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
香港目前未有法例對失職的救生員追究刑事責任。然而,有一點必須注意,在普通法的原則上,任何人因嚴重疏忽(Gross Negligence)導致他人死亡,可被控誤殺。
例:以Adomako一案為例,一名麻醉師在手術途中沒有察覺插入病人口中的喉管曾經從呼吸機上脫落,為時約六分鍾,以致病人因心臟停頓而死亡。該名麻醉師最後被判誤殺罪名成立。
民事責任
合約的責任是由締約雙方所訂立的條款產生的。救生員與其僱主簽訂了僱傭合約,其內訂明救生員必須履行的責任,包括巡視泳池、執行泳池規例和盡力拯救溺者。
假如救生員沒有履行僱傭合約責任,即屬違約。僱主除了有權把救生員解僱外,亦可向其追討因該項違約行為招致的損失。
民事侵權法
在法律上,侵權行為是指一個人因故意或過失,致使他人的權利受到侵害,而該人要負上賠償責任。侵權法的精神是要在合理的範圍內,盡量彌補受害人因侵權者的侵權行為而蒙受的損失。受害人必須證明侵權者的作為或不作為,令其法律認可的權利受損。
侵權法涉及的範圍甚廣,其中最常見的侵權行為可算是疏忽。在法律上,構成疏忽的三個基本要素是:
- 侵權者對受害人負有謹慎責任,
- 侵權者違反謹慎責任,
- 侵權者的違反責任與受害人所蒙受的損害存在因果關係。
謹慎責任
對於救生員而言,基於他在工作上有責任照顧泳池使用者的安全,其某些作為或不作為在合理範圍內或在可預見的情?下,可能會對泳池使用者造成損害,因此救生員對泳池使用者負上謹慎責任。
違反責任
法庭如果確定對原告負有謹慎責任,便會衡量被告應有的謹慎標準,以及被告在事件中的行為是否低於該標準,即有否違反責任。
謹慎責任所要求的行為標準視乎情?而定,而專業人士或具備特別技能者必須遵守的行為標準也往往比普通人為高。由於救生員是具備特別技能的人員,法庭在衡量救生員應有的謹慎標準時,會按照一名有合埋能力的救生員應該達到的技能水平加以考慮。
法庭會參考各方面的因素,決定一名有合理能力的救生員應該達到的技能水平。這些因素包括:
- 專家證供,
- 救生員受訓內容,
- 由泳池/泳灘管理機構或香港拯溺總會訂定的各項標準、規則和程序,
- 由有關方面的專家所撰寫的書籍或文章,
- 其他救生組織或專業團體的一般標準。
當值救生員如已遵循泳池/泳灘管理機構和香港拯溺總會訂定的標準、規則和程序預防和處理意外,並運用在拯溺訓練中所學到的拯溺技術執行拯救行動,則即使溺者最後不幸受傷或死亡,該救生員也會有較大機會獲法庭判定沒有違反責任。
賠償
假如被告被裁定疏忽,便須對原告負起賠償責任。賠償項目包括喪失收入、痛楚及痛苦、喪失生趣和醫療費用等。
處理意外事件
在涉及泳客遇溺或受傷的民事訴訟中,救生員或泳池管理人員可能會被傳召作供,而他們的供詞是十分重要的。因此,救生員或泳池管理人員在目擊事故發生後,應該盡快把事發經過和細節記錄下來(包括事發時各救生員位置、如何發現
意外發生,以及整個拯救行動的過程和所需時間,並在可能的情?下,即時向目擊人士錄取口供和查問聯絡方法,這樣會對日後作供有莫大幫助。
備註:本章所載內容僅供參考。如有需要,請向執業律師尋求法律意見。 |